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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就业推荐表》使用及填写说明

1、《就业推荐表》使用范围不包括:

1)已获得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硕博连读资格的2011届毕业生;

2)港澳台及华侨生源、外国留学生;

3)定向、委培的2011届毕业生(非在职民族骨干除外)。

2、《就业推荐表》填写注意事项:

◆“专业”项:应准确填写本人专业名称;

◆“学历”项:规范填写应为“本科”、“硕士”、“博士”;

◆“学制”项:规范填写为“四年制”或“五年制”,研究生根据实际培养情况填写;

◆“生源地区”项:

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。其中从艺术类中专校升入本科的艺术类专业学生,以考入艺术类中专校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。从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升入本科的学生,以考入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;

研究生生源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: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,其生源地与其本科时生源地一致;入学前有工作经历且已在工作地落户的,以其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;

在校学习期间父母户籍居住地变更,不影响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的确定。

◆“毕业时间”填写为“2011年7月”;

◆“通讯地址”和“邮政编码”填写本人求职期间使用的地址、邮编即可;

◆“社会实践”、“特长及能力”填写应保证真实、严肃,不得捏造,因填写虚假内容造成的影响由毕业生本人自负。

◆ 培养方式项:

本科生填写为“非定向(统招统分)”;

统招统分研究生填写为“非定向(统招统分)”,民族骨干研究生填写为“定向(民族骨干)”。

◆“就业范围”项:

本科生填写为“不限地区”;

统招统分研究生填写为“不限地区”,民族骨干研究生填写为“在××省、自治区(定向省、自治区)就业”。

◆ “院(系、所)意见”由院系根据情况填写(一般填写为“同意推荐”)并加盖院(系)党总支公章;

◆“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”栏日期填写不早于“院(系、所)意见”栏日期。

◆“学校部门名称”填写为“就业工作处”;

◆“联系人”填写:本科生为“白勇”,研究生为“杨新宇”;

◆“联系电话”填写:本科生为“010-68939899”,研究生为“010-68932640”;

◆“传真”填写为“010-68939899”。

◆ “备注”中日期填写“5月30日”。

3、《就业推荐表》毕业生人手一份,求职时可提供复印件、扫描件,原件与用人单位达成正式接收意向时使用。

附件         《就业协议书》使用及填写说明

1、《就业协议书》使用范围不包括:

1)已获得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硕博连读资格的2011届毕业生;

2)港澳台及华侨生源、外国留学生;

3)定向、委培的2011届毕业生(非在职民族骨干除外)。

2、《就业协议书》参照《就业推荐表》填写说明填写。

3、“毕业生意见”由毕业生本人填写“经与单位协商,我自愿到XX(注:单位名称)工作。”

4、“学校意见”(本科)由毕业生所在院(系)和就业工作处分别填写;“培养单位意见”(研究生)由就业工作处填写。

5、《就业协议书》一式三份,为复写纸,毕业生人手一份,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约时使用。


(数据更新至2018年10月24日)